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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等诉被告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戚A。

原告戚B。

原告章某。

委托代理人戚B,即上述原告戚B。

被告上海X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计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原告戚A、章某、戚B诉被告上海X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及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戚A、章某、戚B诉称:2004年7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了上海市杨浦区X路某室的物业一套。自2005年12月1日,被告通知原告接收该物业后,经原、被告双方进行现场验收,原告认为该物业存在问题,包括:墙面和地面存在空鼓;窗玻璃未按国家法规要求使用安全玻璃;窗框与墙体安装未按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要求间隙中打胶施工。对于该物业所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虽经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对房屋质量缺陷和问题进行修复整改。

被告上海X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墙面和地面空鼓已进行修复。对于窗框和墙安装节点的处理,愿意进行整改。至于安全玻璃的问题,认为室内玻璃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及安装规范。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2日,原告方(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上海市杨浦区X路某室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暂定为85.09平方米,总房价款暂定为8,211,119元。合同附件三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中对玻璃约定为5mm玻璃。甲方定于2005年12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交付的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0.1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2005年12月1日,被告通知原告方接收房屋后,原告方提出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墙面和地面存在空鼓;窗玻璃未按国家法规要求使用安全玻璃;窗框与墙体安装未按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要求间隙中打胶施工。其中对于地面、墙面空鼓问题,被告已进行整改。对于其余问题,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2006年12月29日,原告方接收了物业,但在物业接收表的备注中注明了东间正南窗及东间西侧推窗没有使用安全玻璃、墙安装节点不符合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等。

审理中,本院依原告方申请,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2007年10月24日,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检测结论是:采用的“文雯钢化”玻璃,符合设计某求;采用的“耀玻钢化”玻璃,开发商未提供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保证书;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处理,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x-2001)关于铝合金门窗安装要求。后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补充鉴定。2008年3月13日,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补充意见:自2007年11月29日起多次要求被告提供“耀玻钢化”玻璃制品相关资料。至今被告未提供该批“耀玻钢化”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文雯钢化”玻璃为安全玻璃,符合原设计某求。被告再次申请补充鉴定,并补充提供了材料。2008年6月6日,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被告提过的资料进行回复,认为被告提供的相关资料多处存在瑕疵。

另查明:《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X层及X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的落地窗;……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房屋。现根据质量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系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理应予以修复整改。被告对于系争房屋中的“耀玻玻璃”至今仍无法提供相关资料,无法认定为安全玻璃,被告坚持认为属于安全玻璃之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对系争房屋进行整改之诉请,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上海市杨浦区X路某室房屋内的客厅南窗框外侧底部与墙体之间的缝隙按《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x-2001)关于铝合金门窗安装要求进行处理;

二、被告上海X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上海市杨浦区X路某室房屋内使用“耀玻钢化”的外开窗更换为符合原设计某求的安全玻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元,鉴定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上海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长缨

审判员刘月华

代理审判员杨兴隆

书记员瞿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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