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粉刷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国华,湖南永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系该公司合同执行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永州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唐梅玲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艾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