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X村,身份证号码为(略)。
被告x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身份证号码为(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一案中,原告苟咪咪于2012年3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