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男,成年人
委托代理人胡某甲,男,系原告亲戚
被告朱某某,男,成年人
被告胡某乙,男,成年人
原告谭某诉被告朱某某、胡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双方已庭前协商和解,原告谭某于201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谭某以与被告朱某某、胡某乙已在庭前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69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89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何波纲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