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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淑叶、李俊峰、李俊杰、李桂香、李俊伟为与被上诉人杨素贞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洛民终字第19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64年10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克军,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xx,洛阳市涧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上诉人李xx、李xx、李xx、李xx、李xx为与被上诉人杨xx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克军,被上诉人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袁xx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吴爱国

代审判员王睿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常利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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