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64年10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克军,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xx,洛阳市涧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上诉人李xx、李xx、李xx、李xx、李xx为与被上诉人杨xx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克军,被上诉人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袁xx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吴爱国
代审判员王睿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常利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