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某,曾用名贺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琳,河南金合力(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永翔,上海都邦(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贺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琳,被上诉人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永翔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5元退还贺某某。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周国华
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丁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