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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民申字第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彝族,农民。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克仁、张某,开封市顺河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焦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07)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焦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的借款及还款数额的事实有误,审判程序违法。

再审被申请人王某某辩称,原判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焦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审判程序合法,焦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举不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焦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马建庄

审判员刘征

审判员李庆彬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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