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XX,女,1983年生,汉族,农民,住三空桥乡。
被告张XX,男,1978年生,汉族,农民,住三空桥乡。
原告郑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XX于2010年2月27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X、被告张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于2005年腊月结婚,婚后常为琐事争吵,被告不务正业,经常打骂原告,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她起诉要求离婚,并抚养小孩。
被告辩称,他们感情一直很好,他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及庭审举证、质证,确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4年8月登记结婚,于2005年6月生一女张佳怡。婚后刚开始二人感情尚好,后因双方不注重感情维持,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恶化,但并未完全破裂。且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双方尚有和好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郑XX和被告张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俊杰
审判员李海
人民陪审员陈广辉
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