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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靳某土地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法行执字第7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靳某,男,30岁。

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08年7月1日作出驻国土监(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靳某未经批准,于2007年占用驿城区X街办事处邓瓦房村X组X平方米的一般耕地建免烧砖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x元。被申请人靳某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驻国土监(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靳某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驻国土监(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曙光

审判员于发安

代理审判员梁俊明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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