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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武某甲与被申请人南召县政府、刁某某为不服颁证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行再字第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再审被申请人)武某甲。

委托代理人武某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再审被申请人)南召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鄢某某,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一审再审申请人)刁某某。

委托代理人毛俊文,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武某甲与被申请人南召县政府、刁某某为不服颁证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1日作出(2005)南召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刁某某不服向南召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2005)南召行初再字第X号行政判决。武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南行立监字第X号行政裁定,裁定由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一审再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05)南召行初再字第X号行政判决和(2005)南召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新华

审判员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肖新征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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