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再审被申请人)武某甲。
委托代理人武某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再审被申请人)南召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鄢某某,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一审再审申请人)刁某某。
委托代理人毛俊文,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武某甲与被申请人南召县政府、刁某某为不服颁证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1日作出(2005)南召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刁某某不服向南召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2005)南召行初再字第X号行政判决。武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南行立监字第X号行政裁定,裁定由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一审再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05)南召行初再字第X号行政判决和(2005)南召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新华
审判员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肖新征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