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金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金某于2009年12月18日就上海市X村X号207-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10年6月30日解除;
二、被告金某应于2010年11月5日前退还原告陈某房款人民币29.4万元;
三、原告陈某应于2010年11月5日前支付被告金某违约金某民币6万元;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25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1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8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鸣
审判员陶虹
代理审判员洪云娣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