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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20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曹××,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传朝,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建设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曹××于2008年9月23日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国安建设集团公司偿还货款x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国安建设集团公司负担。一审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国安建设集团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3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安建设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曹××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8)老民初第号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勤社

审判员苏娜

审判员杨楚

二00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许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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