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男,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07年4月2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于2006年9月间利用担任上海晟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上海亿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EDI系统开户费、信息费的名义,虚构报销事项,先后4次侵吞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23,000元,后辞职逃逸,所得赃款被其花用。案发后,被告人马××已退赔了全部的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证人周×的陈述笔录,证人陈×的证言,被害单位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查获的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马××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鉴于马××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凌琳
书记员唐辰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