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6)武海法商字第X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大连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某,大连海事大学教师。
被告江西铜业进出口公司,住所江西省贵溪市冶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存强,上海市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某江,上海市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下称太保大连公司)与被告江西铜业进出口公司(下称江西铜业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船舶灭失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汪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蔡存强、汪某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该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由原告承保的大连远洋运输公司江永关轮,1995年1月26日签发(略)号提单承运被告5087吨硫精矿,由中国南通港至日本秋田港。由于被告货物含水量达到11.8%,在运输途中形成自由液面造成船舶于1995年1月29日在海上沉没全损。原告于1996年5月27日保险赔付给大连远洋运输公司船舶价值310万美元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并于1996年10月10日起诉被告江西铜业公司,请求赔付310万美元损失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是与南京外运签订的租船合同,并未与被告直接签订合同,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在船舶沉没一年后起诉,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同时被告认为被告不属交通部企业,也未收到交通部发布的文件,因此不应遵照交通部文件执行。由于被告在货物托运中无任何过错,对江永关轮的沉没被告不负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1995年1月24日,大连远洋运输公司所属江永关轮在中国南通港装载被告托运的硫精矿5087.20吨,中国南通外轮代理公司制作了装卸作业事实记录。1月26日货物装毕,江永关轮大副开具托运人为江西铜业公司的收据。同日,江永关轮船长签发了托运人为江西铜业公司的(略)号提单。1月27日江永关轮自中国南通港启航驶往日本秋田港。1月29日江永关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遇六~七级风浪,船舶内装载的硫精矿随着船舶的摇摆发生滑移,造成船舶严重左倾。江永关轮虽经全力施救,仍无法恢复船舶的正浮,于东经125度07分北纬31度45分的公海沉没。江永关轮船长及二副在海上获救后,于1995年2月9日向中国大连港监申请制作了海事鉴证。原告太保大连公司作为船舶保险人于1996年5月27日,就江永关轮的沉没赔付给船东大连远洋运输公司310万美元,并同时取得江永关轮的权益转让。
另查明,江永关轮在装载货物时持有有效的船舶各类证书,并配齐所需船员,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中国江苏商检局对江永关轮装载的硫精矿进行了检验,于1995年1月26日制作检验证书证明该船装载的硫精矿含水10.11%。
同时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于1988年4月22日发布(88)交海字X号文,确定精选矿粉及含水散矿货物,当含水率达到或超过8%时,将会对承运船舶的航行安全构成危害并就此专门附文发布安全管理规定。
本院认为:大连远洋运输公司因实际承运被告江西铜业公司托运的5087.20吨硫精矿,与被告间构成了事实上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由江永关轮船长签发的(略)号提单予以证明。同时被告未能证明其与南京外运所签租船合同与本案的关系。因此大连远洋运输公司与被告江西铜业公司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有效成立。原告太保大连公司取得江永关轮的权益转让后具有代位求偿权。江永关轮承运被告硫精矿的合同履行过程,完全符合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征,原告太保大连公司就江永关轮沉没损失对被告的起诉,未超过航次租合同关系二年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是主管水上运输的政府部门,被告提出不执行(88)交海字X号文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江西铜业公司托运的硫精矿含水率达到10.11%,危害承运船舶的航行安全,在江永关轮遭遇海上普通风浪时发生滑移导致江永关轮沉没,被告江西铜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江永关轮在装载该批货物时,未按照(88)交海字第X号文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降低货物对航行安全的危害,承运人应承担次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铜业公司赔付原告太保大连公司江永关轮船舶损失186万美元,按判决当日汇率折人民币(略)元。
二、被告江西铜业公司承担支付原告太保大连公司利息人民币(略).28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略).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本案受理费(略)元,其他诉讼费(略)元,共计(略)元,原告太保大连公司承担(略)元,被告承担(略)元。被告承担的诉讼费连同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预缴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四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范屹岩
代理审判员霍新顺
代理审判员潘润诚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