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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某某与被上诉人株洲新城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力,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举证、质证,签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新城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株洲市芦淞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锋,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即代为调查、取证、签收法律文书。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上诉人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株洲新城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撤销株洲新城贸易有限公司与唐某某于2008年3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一点条款;

二、变更2008年3月25日株洲新城贸易有限公司与唐某某签订的合同的第一条为合同租赁有效期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三、变更2008年3月25日株洲新城贸易有限公司与唐某某签订的合同的第二条第一点为自2010年起每月租金为x元,物业管理费6000元;

四、双方就本案的租赁纠纷不再向对方另行主张权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承担85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8511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承担4255.5元。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雄根

审判员刘飞

审判员曹阳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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