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X镇。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长生,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
原告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想你公司)诉被告司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好想你公司某委托代理人陈长生、被告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好想你公司某称,好想你公司某一家集红枣系列产品加工、红枣科技示范种植、冷藏保鲜、型砂、铸造砂加工、出口贸易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司。好想你公司某2003年12月2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好想你”图形商标,并于2005年10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x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9类,专用权期限为2005年10月7日至2015年10月6日。湛美荣于2005年12月30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健康情”商标,并于200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x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9类,专用权期限为200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现湛美荣将“健康情”商标许可好想你公司某用。“好想你”系列枣产品深受国内外消费者青睐,使好想你公司某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曾多次被评为河南省优质产品、河南省食品工业第一品牌、“世界之星”国际包装大奖等荣誉称号和奖项。2009年12月,好想你公司某现司某某销售的枣制品上使用的商标侵犯好想你公司“好想你”、“健康情”商标的权利,给好想你公司某成了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司某某: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好想你公司某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好想你公司某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1、商标注册证2份;2、商标使用许可协议;3、湛美荣的声明;4、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
该组证据证明好想你公司某“好想你”商标享有专用权,对“健康情”商标享有使用权。
被告司某某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第二组:1、(2010)郑黄某经字第X号公证书;2、被控侵权产品实物1袋;3、好想你公司“好想你健康情”枣产品包装袋1个。
该组证据证明司某某销售的“好想你健康情”枣侵犯了好想你公司某商标专用权。
被告司某某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公证封存实物是其卖出的产品。
被告司某某答辩称,其卖过好想你公司某枣产品,好想你公司某交的被控侵权产品不知道是否为司某某销售的,如果卖的是假冒产品,那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司某某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河南省新郑奥星实业有限公司某2005年10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好想你”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好想你”三个字呈“品”字形排列,其中“想”字的“心”部首变异为带三条横线的心形图案。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加工过的枣、海枣、干枣”。商标注册证为第x号,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10月7日至2015年10月6日。湛美荣于2008年11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健康情”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加工过的枣、海枣、干枣”。商标注册证为第x号,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2009年8月18日,经河南省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河南省新郑奥星实业有限公司某业名称变更为“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日,湛美荣与好想你公司某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双方约定湛美荣将“健康情”注册商标许可好想你公司某用,许可方式为非独占许可,使用期限为2009年8月18日至2019年8月17日。之后,好想你公司某其“健康情”系列枣产品上使用了“好想你”及“健康情”注册商标。2010年1月10日,湛美荣出具《声明》,证明“健康情”注册商标其仅许可给好想你公司某用,并许可好想你公司某许可使用期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涉及该商标的维权诉讼。
2009年12月16日,好想你公司某托代理人刘卉到河南省郑州市黄某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2009年12月22日,公证处人员与刘卉来到位于郑州市X路X路交叉口向西约10米路南的“新郑红枣”商店,刘卉在该商店购买了“好想你健康情”枣1袋,支付75元。郑州市黄某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出具(2010)郑黄某经字第X号公证书予以确认,对被控侵权产品拍摄了照片附于公证书后并将被控侵权产品予以封存。
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好想你”、“健康情”商标,其中“健康情”三个字呈纵向排列。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与好想你公司某产的“好想你健康情”枣产品外包装进行对比,前者金色装潢线颜色不如后者鲜亮;包装袋的背面葫芦枣的照片前者不如后者清晰;前者的制造商为河南省新郑奥星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为郑州新郑国际机场工业区,生产日期是2009年11月12日,后者的制造商为好想你公司,地址为新郑市X镇。好想你公司某为其于2009年8月变更了企业名称,2009年10月该公司某“好想你健康情”枣产品使用的外包装袋,背面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均予以变更,司某某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生产时间为2009年11月,上述标识均没有改变,且其他标记也与好想你公司某造的产品有诸多不同,因此司某某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假冒好想你公司某标的产品。
另查明:司某某的经营地址为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本院在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地址向司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时,看到店内挂有司某某的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好想你公司某法获得第x号“好想你”注册商标,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好想你公司某湛美荣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与湛美荣的《声明》均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好想你公司某法享有“健康情”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对侵犯该商标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司某某是否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好想你公司某交的(2010)郑黄某经字第X号公证书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从司某某经营的场所购买,司某某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因此本院认定公证书确认的事实。司某某销售的枣产品使用了“好想你”商标和“健康情”商标,被控侵权产品中经营者的信息也标注为好想你公司某产。但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好想你公司某产的相同产品对比,两者包装袋的设计有些不同,尤其是好想你公司某企业名称变更而更换产品外包装,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日期在此之后,包装袋标注的企业名称仍然为河南省新郑奥星实业有限公司。好想你公司某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假冒好想你公司某册商标的产品,司某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好想你健康情”枣是好想你公司某产的,因此,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司某某销售的“好想你健康情”枣为假冒好想你公司某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好想你公司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司某某未举证证明其销售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好想你公司某求司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好想你公司某能举证证明其因司某某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司某某因侵权所获利润数额,本院考虑到“好想你”商标和“健康情”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司某某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经营规模,将赔偿数额酌定为x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司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某x号“好想你”注册商标专用权、第x号“健康情”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济损失一万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赵磊
代理审判员尤清波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