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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正阳县陡沟镇谢庙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男。

被告正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男,该村委主任。

上列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学金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被告因建村小学围墙、大门时欠朱海军工程款x元,而朱海军欠原告建筑材料款x元,经原告与朱海军协商,朱海军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至今未还。为此,请求依法追回。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8年初,被告建村小学围墙、大门时欠建筑商朱海军工程款x元,而朱海军欠原告建筑材料款x元,经原告与朱海军协商,朱海军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陈某甲并通知了被告。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不予支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债权转让通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欠案外人朱海军建筑工程款x元,而朱海军欠原告建筑材料款x元,朱海军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后,原被告之间即构成了债权转让合同关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正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x元。

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学金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肖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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