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男。
被告正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男,该村委主任。
上列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学金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被告因建村小学围墙、大门时欠朱海军工程款x元,而朱海军欠原告建筑材料款x元,经原告与朱海军协商,朱海军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至今未还。为此,请求依法追回。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8年初,被告建村小学围墙、大门时欠建筑商朱海军工程款x元,而朱海军欠原告建筑材料款x元,经原告与朱海军协商,朱海军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陈某甲并通知了被告。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不予支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债权转让通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欠案外人朱海军建筑工程款x元,而朱海军欠原告建筑材料款x元,朱海军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后,原被告之间即构成了债权转让合同关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正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x元。
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学金
、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肖雪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