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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4月1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某某,西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芳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某某、翻译人员于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西华营镇X村陶XX家中二楼,将陶XX放在床头柜抽屉内的1665元现金盗走。陶XX的家人发现后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追赶,在大广高速东侧麦地内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陶XX陈述,证人陶X、陶X、陶XX证言,搜查笔录,西华县公安局西华营派出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系聋哑人,被盗款已追回,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0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梁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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