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50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均由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汤学军
审判员周潜
审判员刘军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員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