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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朱某甲、张某某、时某某、朱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0年2月2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甲(又名朱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0年3月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0年3月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被告人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0年3月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巴某某,周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朱某乙(又名朱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0年3月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朱某甲、张某某、时某某、朱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芳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朱某甲、张某某、时某某、朱某乙及辩护人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5日(阴历正月十二)21时某,西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民警牛X、赵XX和卫X到西华县X乡北王庄行政村X组抓捕外省逃犯朱XX,三位民警在北王庄行政村X组李某家门口遇见朱XX、李某、李X和朱XX,三位民警亮明身份后将朱XX带到警车时,被朱XX的妻子王XX(批拘在逃)和二婶张XX(批拘在逃)遇见,王XX和张XX就上警车旁边拉朱XX,边拉边喊人。李某庄乡X村三十多人围攻三名干警,其中朱XX(批拘在逃)站在警车车头不让警车开走,朱XX、朱某甲、张某某、朱XX(批拘在逃)、时某某、李某、王XX、张XX等人拉开警车车门,有的拉三位民警,有的拉逃犯朱XX,并将逃犯朱XX从警车上拽下来。朱XX挣脱掉上衣,被拉到警车的西面,朱某乙往西推了一下朱XX说“你还不走”,这时某XX、朱某甲、张某某、朱XX、时某某、张XX等人在警车的西面拦住三位民警,和三位民警挤在一起,不让三位民警抓外省逃犯朱XX,朱XX趁机逃跑。朱XX、朱某甲、张某某、朱XX、时某某、张XX等人将二中队民警牛X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造成逃犯朱XX逃跑,影响极其恶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朱某甲、张某某、时某某、朱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牛X、卫X、赵XX、李XX、李XX、朱XX的证言,辨认被告人笔录、辨认说明、辨认照片,朱XX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逮捕证复印件,伤情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朱某甲、张某某、时某某、朱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朱某甲、张某某、时某某、朱某乙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10年9月25日止。)。

被告人朱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10年10月2日止。)。

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10年10月2日止。)。

被告人时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10年10月2日止。)。

被告人朱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10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某君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梁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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