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4月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5日6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豫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周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周口市川汇区X乡X路段,撞住步行的孙XX,至孙XX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李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x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后李某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郭X、孙XX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西华县公安局车辆检验意见书、尸检报告,赔偿调整解书、赔偿凭证、孙XX之子孙XX申请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且系初犯和过失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某君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柳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