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郑州交XXX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人李XX,曾用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单位行贿犯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8日被逮捕,2010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某某、侯某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略)。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郑州交XXX学院、被告人李XX犯单位行贿罪,经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邵某某、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李XX为能够在郑州交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基础上顺利设置郑州交XXX学院,明知其申报设置材料存在虚假,多次向时任河南省教育厅副厅长李文成行贿现金共计x元,让李文成为其学院成功设置提供帮助。2003年4月25日郑州交XXX学院设置成功。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郑州交XXX学院、被告人李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李文成行贿数额达x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郑州交XXX学院、被告人李XX对以上指控没有提出辩解。
辩护人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李XX构成单位行贿罪不持异议。但提出:首先,行贿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并非是个人私利;其次,社会危害性不大;第三,被告人李XX是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有自首情节,且情节较轻;第四,被告人主动认罪,要求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审理,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3年期间,时任郑州交通成人中等专科学校校长的被告人李XX为能够使该学校顺利设置为郑州交XXX学院,在明知其申报设置材料存在虚假,不符合申报条件下,多次向时任河南省教育厅副厅长李文成行贿现金共计x元,让李文成为学院成功设置提供帮助。2003年4月25日郑州交XXX学院设置成功,被告人李XX任院长、法定代表人。
另查明,被告人李XX在被立案侦查之前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XX供述;2、证人李文成、温某某、张某、郭某某、杨某某、贾某某、毛某某、李一某、李二某、张二某某等证言;3、证明申报材料虚假的相关书证、证明赃款去向的相关书证、证明受贿人李文成身份的相关书证、证明郑州交XXX学院演变的相关书证、证明被告人身份的相关书证;4、证明被告人具有自首的省纪委文件及所附材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郑州交XXX学院、被告人李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x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主动认罪,犯罪情节较轻,可依法免除刑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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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郑州交XXX学院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x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XX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效荣先
审判员王德新
审判员程攀峰
二O一O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昭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