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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胥××与被告王×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胥××,男。

被告王×,男。

委托代理人李渭炳,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胥××与被告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剑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胥××、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渭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系邻居关系。2007年12月25日被告擅自在公用走道上安装向外开启的防盗门,被告安装时,将该门从其自家房门向外推出1.2米,门打开后,正好挡住自己的房门,影响了自己的通行,并对自己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经物业劝阻,被告仍未整改。现要求被告拆除向外开启的防盗门。

被告辩称,自己确实在2007年12月25日在走道上安装了防盗门,安装时,经与X室协商一致,将该门向外推出1.2米,把X室也包括在内。不久前,自己居住的楼房进行改建,根据改建图纸,原告家的房门应当向外移出2米,这样自己安装的防盗门就不会影响原告,原告当时也在改建图纸上签字,但始终未改建。此外,在目前安装防盗门的地方,自己曾安装过玻璃门,经诉讼,后改成纱门。综上,因造成目前状况过错在原告,故不同意拆除防盗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原告系上海市X村××号X室公房承租人。被告系上海市X村××号X室公房承租人。2007年12月25日被告在距离其自家房门X.2米处的公用走道上安装了向外开启的防盗门,该门开启后,即挡住了原告的房门。2008年1月3日上海广同物业有限公司出具告知书,要求被告恢复走道原状。被告并无整改行动。现原告以影响自己的通行,并对自己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拆除向外开启的防盗门。

以上事实,有上海广同物业有限公司告知书、原、被告的租用公房凭证,房屋平面图,现场照片,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擅自安装向外开启的防盗门,已经妨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并对其人身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防盗门,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拆除安装在上海市X村X号X室房门外公用走道上的防盗门。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剑鸣

书记员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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