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聂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7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聂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争议;
三、离婚后,原、被告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