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玉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2012)良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5月2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调查、辩论和调解。被上诉人玉某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与玉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9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黄某嵘。婚后,双方感情尚可。黄某、玉某因生活琐事、婆媳关系等问题发生争吵,黄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一经确立,夫妻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黄某、玉某自主结婚,结婚将近两年,且生育了儿子黄某嵘,表明双方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黄某、玉某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因为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所致。只要双方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以家庭和小孩为重,互谅互让,以诚相待,加强信任、沟通与交流,积极寻求增进夫妻感情的措施,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黄某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请离婚,无证据证明,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不准黄某与玉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负担。
上诉人黄某上诉称:上诉人与玉某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再和好的可能,强烈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玉某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结果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黄某、玉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双方当事人除依据在一审提交的证据陈述诉辩主张外,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玉某系自主结婚,且育有一子,婚姻关系已经存续近两年,双方应珍惜既有的夫妻关系,互谅互让,维系家庭稳定。上诉人黄某主张双方婚前相互不够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的事实被上诉人玉某不认可,且表示愿意和好。一审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付浩
代理审判员何某
代理审判员肖燕青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谊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二审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