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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杨XX道路交通事故财产保全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石民初字第526-X号

原告杨XX,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石泉县人,住饶丰镇X组,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X路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杨XX已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扣押。

审判员朱宝民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鲁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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