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石民初字第526-X号
原告杨XX,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石泉县人,住饶丰镇X组,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X路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杨XX已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扣押。
审判员朱宝民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鲁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