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
原告曹某某。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东科,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越心。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第三人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X镇阳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