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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西某某皮营乡皮营村第一村民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周民终字第8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某,又名邢某,男,1955年生,汉族,农民,住西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1959年生,住西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甲,男,1953年生,汉族,住西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乙,男,1946年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西某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李某丙,男,1966年生,汉族,农民,住西某某。

上诉人邢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某某人民法院(2007)西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上诉人西某某皮营乡X村第一村X组诉讼代表人李某甲、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皮营村X组原组长李某丙于2004年将第一组所有的乡政府开发征用土地租赁给上诉人邢某某,租期20年,邢某某交付10年租金某于2006年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故其拥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原审法院以第一村X组非法法发包,而忽视本案是租赁关系从而解除双方的土地租赁协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某某人民法院(2007)西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某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袁建国

审判员张杰

代理审判员王春华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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