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原告黄某乙
原告黄某乙
被告李某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被告共同共有,现要求对该房屋依法分割。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朱某、黄某乙、黄某乙共同共有;
二、原告朱某于2010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李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元,被告李某放弃上述房屋产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1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