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港公安局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于2007年至2008年间,先后向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了信用卡,后持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套现,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18,751.92元,逾期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讨,被告人陆××拒不还款。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陆××于2007年8月,向招商银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x××××××的信用卡,后持该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0,475.28元,逾期后,经该行多次催讨,被告人陆××拒不归还。
2、被告人陆××于2007年10月,向中信银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x××××××的信用卡,后持该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2,139.13元,逾期后,经该行多次催讨,被告人陆××拒不归还。
3、被告人陆××于2007年9月,向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了2张卡号为x××××××、x××××××的信用卡,后持上述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4,210.69元,逾期后,经该行多次催讨,被告人陆××拒不归还。
4、被告人陆××于2008年4月,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了2张卡号为x××××××、x××××××的信用卡,后持上述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取现,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81,926.82元,逾期后,经该行多次催讨,被告人陆××拒不归还。
2010年6月4日,被告人陆××被公安人员抓捕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招商银行工作人员王×、中信银行工作人员许×、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工作人员李××、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工作人员朱××的陈述笔录,相关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表、催收记录及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陆××交代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军
审判员卞飙
代理审判员蒋立华
书记员倪帼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