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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民四终字第000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该厂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的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支付×××××人民币x(壹万玖仟捌佰)元,已履行。

二、双方其它互不追究。

一审诉讼费380元,由×××××负担;

二审诉讼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刘光耀

审判员张素丽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玉良(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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