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该厂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的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支付×××××人民币x(壹万玖仟捌佰)元,已履行。
二、双方其它互不追究。
一审诉讼费380元,由×××××负担;
二审诉讼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刘光耀
审判员张素丽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玉良(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