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殷××贩卖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于2008年1月15日晚9时30分许,经事先电话联系后,驾车至本市X路、瑞虹路口,将净重0.23克的毒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忻××,成交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公安人员追至本市X路、怀德路口处抓获。案发后,缴获的毒品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送检忻××的0.23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忻××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拍摄的有关照片及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16日起至2008年4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凌琳

书记员唐辰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