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男。
法定代理人龚某,女。
被告宋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上海市杨浦区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宋某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宋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