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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范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被告范某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范某应在2010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049元、查档费人民币80元,共计人民币2129元;

二、双方就本案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范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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