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范某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范某应在2010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049元、查档费人民币80元,共计人民币2129元;
二、双方就本案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范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