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X室。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独任审理,于2010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同事,双方于1974年相识恋爱,1980年12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后双方登记离婚。1998年2月20日,双方复婚。复婚后,原、被告依然分开生活,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并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离婚事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被告刘某某给付原告李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刘某某应于2010年6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叶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峰
审判员 阋s
书记员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