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
被告徐××
原告蒋××与被告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己是保险经纪人,被告在自己处购买保险,故双方认识。被告因其车辆(牌照号沪E×××××)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续保,需支付保险费1,996.72元,被告仅支付了696.72元,自己为其垫付了1,300元,被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07年8月30日归还,但至今未归还欠款。现要求被告返还欠款1,300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8月29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其欠原告1,300元,于2007年8月30日归还。因被告至今未返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欠条,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1,300元,有其出具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欠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蒋××欠款1,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卫民
审判员周剑鸣
代理审判员王淼
书记员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