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史某某,女,67岁,汉族。系关某某祖母。
申请人关某某要求宣告张书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关某某诉称,我母亲张书勤于1997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我随祖父关某安、祖母史某某生活,现祖父、祖母年岁已高,为使我能够依法享受国家有关某策照顾,请求法院宣告张书勤为失踪人。
经查:张书勤,女,35岁,汉族,农民,籍贯为河南省新野县X村,系申请人关某某的母亲。关某某生于X年X月X日,其父亲关某于1997年7月17日因病去世,张书勤于1997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关某某随其祖父关某安、祖母史某某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7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书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书勤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书勤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现申请人关某某申请宣告张书勤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书勤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欣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