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犯罪于2009年12月17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侯审。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利用担任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丰县大市场亮化工程项目部经理之机,为取得借款,伪造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及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各一枚,并利用伪造的印章以河南隆祥公司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许某某所刻“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印章与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真实印章不符。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等证据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伪造公司印章,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了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财务专用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冬梅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赵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