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欧阳素芳,女,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卢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曹文斌担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卢某与被告曾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曾某杰与婚生女孩曾某霞由被告曾某抚养至成年(满18周岁),原告卢某自愿于2012年4月28日前支付3000元作为两个小孩2012年下半年的抚养费。从2013年元月起,原告卢某自愿每月支付两个小孩的抚养费300元至小孩成年(满18周岁),即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各支付一次。原、被告婚生小孩曾某杰、曾某霞的教育费用及医疗费用凭实际支出由原告卢某与被告曾某各自承担一半。两小孩曾某杰、曾某霞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卢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文斌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