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某甲。
被申请人江某某。
被申请人李某乙(又名李某河)。
被申请人李某丙(又名李某和)。
被申请人张某丁。
被申请人洪某戊。
被申请人马某己。
被申请人王某庚。
被申请人王某辛。
被申请人马某壬。
被申请人王某癸。
被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郭某某(又名郭某海)。
被申请人洪某某。
被申请人洪某某。
被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田某某。
被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王某某(又名王某河)。
被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赵某某(又名赵某印)。
被申请人丁某某(又名丁某海)。
被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田某某。
被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刘某某。
第三人田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1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撤销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任春燕
代审判员骆慧杰
二ОО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