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实际经营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长宁区X路。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远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君,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X路。
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远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浙江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0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