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暂住上海市闵行区xx镇xx号。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队xx号。
原告谭xx诉被告王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开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xx、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xx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2008年11月18日双方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9年10月9日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地号上北面加层房屋一间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该判决已生效,但被告却阻碍原告居住于该房屋内。故起诉要求判决被告不得妨碍原告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地号上北面加层房屋一间。
被告王xx辩称,系争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地号上加层房屋系被告名下的房产,原告谭xx并无产权份额,现人民法院将该北面加层房屋一间产权判归原告所有是错误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谭xx与被告王xx原系夫妻。2008年11月18日双方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但离婚时未对双方住房予以处理。离婚后原告谭xx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地号上加层房屋二间(建筑面积50平方米)及楼房一上一下(建筑面积36平方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地号上原、被告讼争的加层房屋二间及楼房一上一下中北面加层房屋一间(三面墙)之产权归原告谭xx所有;南面加层房屋一间及楼房一上一下之产权归被告王xx及赵xx所有;现原、被告之出入维持原状,自2010年4月起原告谭xx出入其房屋由其自行解决。后被告王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但之后被告王xx却阻碍原告谭xx居住于该系争北面加层房屋一间。故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不得妨碍原告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地号上北面加层房屋一间。
上述事实,由原告谭xx提供的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被告王xx提供的土地证、造房许可证、户口本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谭xx与被告王xx离婚后已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等判决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地号上北面加层房屋一间房屋产权归原告谭xx所有,该判决也已生效。现被告王xx阻碍原告谭xx居住该系争北面加层房屋一间,显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谭xx要求被告王xx不得妨碍原告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地号上北面加层房屋一间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xx辩称原告谭xx对系争北面加层房屋一间无产权份额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不得妨碍原告谭xx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地号上北面加层房屋一间。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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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龚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