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