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周xx(系原告姐姐),女,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
被告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室。
原告周xx诉被告曹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戴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xx,被告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08年12月,原告发现其厨房顶端有水渗漏,故向物业管理部门报修。经物业部门查看,初步判断是被告的下水管道安装可能存在缺陷,造成渗水,需要进一步检查,但被告拒不配合。原告遂于2009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修复其漏水管道,后经法院强制执行后确实不再渗漏。但2009年12月,漏水现象又再次出现,故原告周xx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修复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室房屋的漏水管道。
被告曹xx辩称,被告至今不知道管道是否渗漏,原告周xx的陈述也不符合事实情况。原告周xx第一次起诉法院时漏水原因被告也不清楚,之后通过法院判决和执行,被告已经将所有的管道进行了修理。被告的厨房现在十分干燥。原告周xx发现漏水是在2008年12月,而原告装修是在2008年6月,同时原告周xx装修前从未发生过漏水,故漏水完全是原告自己装修而造成的,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08年12月,原告周xx发现其厨房顶端有渗水现象即向相关物业管理部门报修,经物业部门上门查看,查明水是从原告周xx厨房上方煤气管处流下,初步判断认为是被告的下水管道安装可能存在缺陷,造成渗水,需要进一步检查,但被告要求若拆柜查看后需修复如初,为此,双方协商未果。为此原告于2009年2月向本院起诉,后经本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应修复厨房漏水管道。经本院强制执行后漏水现象暂时有好转,但在2009年12月,原告发现漏水现象又再次出现,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修复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室房屋的漏水管道。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照片、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协调备录、判决书、申请执行表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厨房的水管漏水令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影响,被告现应积极配合原告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并予以修复,排除对原告的妨碍。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修复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室房屋厨房的所有漏水管道,以排除对原告的妨碍。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勤
书记员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