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委托代理人俞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诸xx,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袁xx诉被告方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xx的委托代理人俞xx、李xx,被告方xx的委托代理人诸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xx诉称,被告方xx先后数次从原告处购买冷冻品,但却欠付原告部分货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09年4月26日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02,000元,并承诺于2009年7月31日归还。但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起诉要求被告方xx支付货款人民币302,000元,并偿付原告自2009年8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被告方xx辩称,被告欠原告货款确属事实,但被告出具欠条后已归还了原告人民币15,000元,故现尚欠原告人民币287,000元。因被告目前经济困难,故无力偿还原告钱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方xx先后数次从原告袁xx处购买冷冻品,但却欠付原告部分货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方xx于2009年4月26日出具欠条一份,明确欠原告袁xx货款人民币302,000元,并承诺于2009年7月31日归还,但到期后被告方xx仅陆续支付了原告袁xx人民币13,000元,余款拖欠至今。原告多次催讨无着,遂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袁xx提供的欠条、被告方xx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付款凭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方xx拖欠原告袁xx货款后,理应及时付清货款,现被告方xx迟迟不支付货款,显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方xx除应及时支付原告欠款外,还应给付原告逾期利息,故现原告袁xx要求被告方xx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间的欠款数额应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被告提供的还款凭证予以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袁xx欠款人民币289,000元;
二、被告方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袁xx自2009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上述欠款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98元,由被告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树雄
审判员 嬁f
代理审判员陈欣媛
书记员龚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