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铁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方家栏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韩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领军桥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
上诉人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三局三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领军桥隧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领军公司于2010年1月4日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该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洛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十三局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十三局三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韩某,被上诉人领军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铁路运输法院(2010)洛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钟
代理审判员董文玉
代理审判员王伟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