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市舒皇家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
被告张洪立(又名张某)男,32岁。
被告潘某某,男,34岁。
第三人商丘市永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舒皇家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立、潘某某及第三人商丘市永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地转让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及第三人价值1140万元的财产或者冻结其银行帐户资金114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及第三人价值1140万元的财产或者冻结其银行帐户资金114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郭新志
审判员程功才
审判员王玉
二○○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