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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舒皇家饰有限公司与张洪立、潘某某及第三人商丘市永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地转让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二初字第1号

原告商丘市舒皇家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

被告张洪立(又名张某)男,32岁。

被告潘某某,男,34岁。

第三人商丘市永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舒皇家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立、潘某某及第三人商丘市永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地转让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及第三人价值1140万元的财产或者冻结其银行帐户资金114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及第三人价值1140万元的财产或者冻结其银行帐户资金114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郭新志

审判员程功才

审判员王玉

二○○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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