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华太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杰,河南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孙某某与商丘市华太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太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孙某某于2007年6月22日向梁园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判令华太公司支付劳务费5万元及迟延付款滞纳金。该院受理后于2008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11月1日作出(2007)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华太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刘杰,被上诉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梁园区人民法院(2007)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庞伟涛
审判员王保中
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