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男,194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权县X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潘某某因与上诉人民权县X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龙塘农信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潘某某于2004年11月17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龙塘农信社返还多收的贷款300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4)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潘某某、龙塘农信社均不服原判,分别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正,上诉人龙塘农信社委托代理人王超、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4)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周永辉
审判员戴蕙
二○○九年元月九日
书记员郭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