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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肖某某、赵某某与被上诉人范某某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40岁。

上诉人肖某某、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范某某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被上诉人范某某及其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肖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5元,肖某某、赵某某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凤云(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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