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40岁。
上诉人肖某某、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范某某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被上诉人范某某及其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肖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5元,肖某某、赵某某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凤云(兼)